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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要素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财政部这30个答复可参考

发布日期:2021-07-16 作者: 来源: 采购学院微信公众号 点击:

哪些要素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财政部这30个答复可参考

 采购文件如何正确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采购学院从财政部网站“留言选登”板块整理了30个与此有关的问答,相关从业人员不妨参考。


1.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在项目所在地注册的企业,某县水政联合执法大队办公楼改造工程项目施工,这是政府投资的采购项目,要求的建筑公司是必须是项目所在地注册的公司,有违背政府采购法或招投标法吗?


答:留言所述情形,属于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竞争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的服装要指定企业生产,并具有企业名录,但财政部[2019]38号令,禁止设置名录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怎么解决这个矛盾呢?


答:公安部颁布的“人民经常服装目录生产企业”属于依法实施的企业资格管理。留言所述从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中购买制式服装,不属于禁止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范围。


3.在制作纸质招标文件时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项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留言所述情形,属于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竞争的规定。


4.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编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评审因素的量化、细化、以及评审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不知道怎么准备理解评审因素的“量化”?是指“数量化”吗?对于“服务类”、工程的磋商类项目怎样去量化?另外对于商务要求和采购需求没有区间规定的,分值是否就不能设置区间分值?例如“1-3分”。


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 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5.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专利情况: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采购的家具产品相关的生产工艺、技术等方面的专利证书。有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各3项,是否违反了第二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答:留言所述情形,如果家具相关产品的专利证书与采购项目有关,把专利证书作为加分因素是可以的,否则就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供应商。


6.政府采购项目中是否可以将软件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加分项,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佐证材料?


答:评审因素应当与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如果软件自主知识产权与项目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7.与新、改、扩无关的政府采购装修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能否在资格条件里设置特定金额(60万元)和指定“地化实验室改造”项目业绩?同时在评分标准里把业绩又作为评分项?


答:政府采购项目不得以特定金额、特定行业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8.关于CMM/CMMI认证问题,贵司答复:“CMM/CMMI认证等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评审因素。”问题1:不宜作为可以理解为禁止作为吗?问题2:评审因素是否包含资格要求,不作为评分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合理?


答:CMM/CMMI认证等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政府采购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9.有一个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 有两个独立的评分项,一个为“工程奖项”本项3分,另一个为“企业荣誉”本项为1分。现有一家投标单位用同一奖项,既放在“工程奖项”下评分,也放在“企业荣誉”下评分,评审专家只计了“工程奖项”3分;另有一家投标单位用不同的两工程项目奖项(但都是工程奖项),一个项目放在“工程奖项”下评分,另一个项目放在“企业荣誉”下评分,评审专家也只计了“工程奖项”3分。后面一家单位提出质疑,认为工程奖项也是企业荣誉的一种,故“企业荣誉”下也应再得1分。评审专家协助质疑回复认为:由于“企业获奖”评分项已经单列,按照评标顺序,"企业奖项"不应在“企业荣誉”评分项计分,故质疑不成立。按有关规定质疑成立吗?如成立后续如何处理?


答: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2.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审因素的具体内容及标准。如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导致供应商的理解产生歧义,属于招标文件编制的问题,作有利于供应商的解释。


10.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那么在实际采购过程中,类似于电子智能化承包资质、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资质等这些取得资质本身对于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净净资产有要求的能不能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11.公开招标物业项目,在设置业绩时,是否可以以面积来设定评审因素,例如达到多少面积得X分。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鼓励使用物业企业所服务的物业面积作为物业项目评审因素。


12.可以在标书中把设立党支部设置为评审因素吗?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建议将设立党支部作为评审因素。


13.《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那请问:1.这句话中的装订怎么理解呢?比如文件规定活页装订是否违反此条规定呢?2.那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条款可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1.采购文件可以对投标文件的装订方式作出规定,但不得因装订方式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或作无效(投标)效应处理。

2.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留言所述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一般与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14.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复检机构,能否作为食品抽检服务项目中的加分因素?此因素是否满足财政部87号令中第55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留言所述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品复检机构作为评审因素问题,应根据上述原则自行判断。


15.CMM/CMMI认证由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提出一个评估的依据和一个过程改进的框架,经查询这个外国认证未经认监委认证机构认证。请问,政府采购中CMM/CMMI认证可否作为评分项?


答:留言所述CMM/CMMI认证等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16.某审计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法法律体系进行招标,评分标准“2017年以来,每承担1个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4分,每承担1个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3分,每承担1个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1分,本项最多得12分。(注: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是否合法合规?


答:留言所述以特定行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17.请问项目的评分表中可以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线圈生产等,有得5分,无不得分。这样的评审因素可以吗?是否属于资格条件已经要去营业执照就不能再重复进行打分?


答: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与项目质量相关,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不应当设置为评审因素。


18.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和工程项目,若所投产品中有属品目清单中可加分或价格扣除的非强制的节能以及环境标志产品的,可以进行加分或价格扣除。若有一个印刷品采购(成品)的项目,投标人提供的纸张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是可以进行加分或价格扣除。服务类采购项目,若有一个印刷服务(非成品)的项目,投标人提供的纸张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是否也可以进行加分或价格扣除?


答:留言所述印刷品采购或印刷服务采购项目,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设定有利于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评审标准。


19.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一、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的技术参数是否可以同时设置以下三种条款:1、带“★”号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2、带“▲”号作为关键条款;3、一般条款(除带 “ ★ ”和“▲”之外的条款)。二、如果可以同时设置,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的技术参数,有1项带“★”号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有8项带“▲”号为作为关键条款;有30项作为一般条款。技术评分表中设置,对“▲”号条款响应(10分),全部满足得10分;一项不满足扣5分,本项扣完为止;对一般条款响应(10分),全部满足得10分;一项不满足扣2分,本项扣完为止。这样的评分设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另外,技术评分表中只设置,对“▲”号条款响应(16分),全部满足得16分;一项不满足扣2分,本项扣完为止。与用户需求书所列的“有8项带“▲”号为作为关键条款”对应。不设置对一般条款响应的扣分评审。这样的评分设置又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答:采购文件中应当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减分项设置数量多于相应的总分值,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极端情形,属于没有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的情形。


20.请问招标文件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报名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这一要求设置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拒绝接收未报名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这一做法违规吗?谢谢!


答:招标文件不应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报名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设置为资格条件。


21.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请问这些可以作为资格要求吗?如可以如何判定是否合格呢?我理解这项应填写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才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请给予指正,谢谢


答: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把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价格扣除的比例。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有关要求,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而不是作为资格条件。


22.政府采购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国库司领导您好:政府采购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问:(1)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可以?(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厂家授权,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答:1、将制造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87号令规定。

2、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中标供应商签约前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


23.一个货物类的政府采购项目,设有技术偏离情况项和样品(或演示)评分项,如果样品(或演示)环节发现样品的一项技术参数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也和投标人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响应的技术参数不一致(投标人响应无偏离),那么样品或演示环节已经对此项进行扣分处理了,技术响应偏离表中此项技术参数是否也应相应做负偏离处理进行扣分?


答:评标中的得分应由评审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24.在政府采购中可否将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所投产品制造商的证书作为评分因素?比如ISO几个证书等等。


答:制造商的业绩可以作为评分因素,但是不能规定业绩的特定金额,也不得以特定地区和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因素。所投产品的证书可以列为评分因素,但必须与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


25.请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已经取消的证书是否不能设置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实质性响应条款?另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已经取消的证书可否在用户需求书中设置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


答:已经取消的证书不能设置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


26.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业绩”中设置为:“投标人2017年以来开展的党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大型国企等综合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单独实施的保安服务项目除外)的业绩情况,每份业绩得1分,满分5分”,是否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特定合同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规定?


答:留言所述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27.货物类采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核心产品,业绩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将供应商具备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加分项,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如非限定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仅将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28.咨询问题如下:某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设置了供应商提供某证书加2分,某证书设置与项目提供服务的质量有关。但经查阅,该证书的申请条件中要求申请单位有时间年限和规模条件限制。请问如果使用这个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是否与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相违背?


答:相关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如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做出了限制,则该资格证书不能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29.请教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实务问题:采购项目为垃圾勾臂车货物类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及综合评分法。在设置技术、商务分(主观分)时,能否将“根据所投产品的品牌情况,由专家进行打分。1.所投品牌同类产品社会认知度,0-2.0分;2.所投品牌同类产品相关荣誉:0-1.0分”设置为评审因素。个人理解,“同类产品社会认知度”这一评审因素的设置未量化细化,而且容易让评审专家在评审时考虑到产品的品牌或实力大小,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相关荣誉”这一评审因素也未量化细化,没有说明应当从哪几个方面、角度进行评审。以上两个问题,请予以解答,谢谢。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关于留言所述的“所投产品品牌情况”和“同类产品社会认知度”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30.在很多政府采购招标文书中,ISO等资质是明确的评标得分项目,为此公司积极办理相关资质,通过同行了解到办理途径都是网上找代理公司包办。经过了解和实际操作,评级只是收钱、摆拍、发证,咨询公司提供批量制作的含金量很低的过气表格,还没有网上搜索下载的好,更没法与钉钉等免费办公流程管理系统相比教,总之并没有对企业管理有帮助。行情是办理三个ISO资质16000元包过。这个现象十年前新浪记者已调查过,至今行情依旧。本人也到发证机关南宁市办事处了解情况,三个证办证收费肆万贰仟元,流程是老师根据沟通给企业设计课程,上课培训。内容实际上也是一些通用表格、常识级别的消防知识,诸如有没有消防设施,是否过期等。感觉老师的专业程度没比办公室文员高。这样的认证实质上就是走过场而已。本人认为,这类资质认证纯属浪费社会资源,养肥无意义的产业链,给投标企业添堵、设门槛。


答: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留言所述ISO资质如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无关,则不宜列为评审因素。